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