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