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

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