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
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