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九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载明陈述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