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