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