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