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取原物; 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