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