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建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

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