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
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
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