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