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理或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明确专项检查的处理原则和政策界限; 对当事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垄断案件的中止调查、恢复调查、终止调查;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