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理或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明确专项检查的处理原则和政策界限;

对当事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垄断案件的中止调查、恢复调查、终止调查;

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