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价格管理职能的发展改革委的主任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单设物价局的局长。 本规则所称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指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的主任(局长)和所有副主任(副局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