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2009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 单证管理

(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 (二) 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 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 出单管理

(一)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 (二) 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 (三) 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 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 销售管理

(一)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 (二)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 (三) 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 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 财务管理

(一) 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 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 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

五、 查询服务

(一) 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 (二)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 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 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

六、 产品管理

(一) 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 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七、 其他

(一)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均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 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