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