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