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被引用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