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风险报告及沟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报告及沟通机制,包括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六十八条 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风险识别、分析、应对、控制和监督等信息。对于突发的风险事件,应及时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并上报风险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合规和内部控制职能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应进行信息和数据分享,保证不同层面风险管理的时效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已发生或预测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