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十二章 风险报告及沟通 第六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二章 风险报告及沟通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 定期风险计量结果; 风险应对方案执行情况。 针对重大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向管理层提供专项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