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