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