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免除职务与惩戒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免除职务与惩戒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有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