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同时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免职名单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