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监察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法院监察部门、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