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做出决定、建议、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监察事项,必须有记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