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