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