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