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设立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由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监察决定,提出降级以上处分的监察建议,报请院长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发生违纪案件时,由院长决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监察员除回避外必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