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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 地方各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四条 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五条 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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