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各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