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反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