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反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