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