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