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