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