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