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