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