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