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