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六)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六)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六)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