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第二节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