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救助申请人予以社会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社会救助申请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社会救助申请地不一致的,…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