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