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并及时协调拨付。 第二十四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应当将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应当继续完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