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主管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推动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快速审批拨付或预拨付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预算申请工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