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并及时协调拨付。
人民检察院收到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人民检察院收到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