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 第二十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报检察长决定。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