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报检察长决定。经批准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