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